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5民初16173号
原告:某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诉讼代表人: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被告:重庆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岑某某,职务不详。
被告:马某某,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某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马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本院于202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2025年6月9日,原告某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114元,减半收取计5057元,由原告某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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