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5民初16173号 原告:某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诉讼代表人: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被告:重庆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岑某某,职务不详。 被告:马某某,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某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马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本院于202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2025年6月9日,原告某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114元,减半收取计5057元,由原告某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