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郭某,涂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6民初7368号 原告:某某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夏某,执行董事。 被告:涂某,男,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郭某,女,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原告某某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某、涂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某某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元,由原告某某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