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0民初6825号
原告:某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某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某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达成和解协议,于202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某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40%收取计20元,由原告某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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