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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0民初6825号 原告:某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某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某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达成和解协议,于202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某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40%收取计20元,由原告某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