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3民初10935号
原告:某某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某,重庆邦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晏某某,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原告某某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晏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6日立案。原告某某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某某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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