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新禹王防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商丘碧筑置业有限公司等与北新禹王防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402民初5706号 原告:防水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置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防水公司与被告置业公司、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置业公司、集团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防水公司撤回对被告置业公司、集团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防水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