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402民初5706号
原告:防水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置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防水公司与被告置业公司、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置业公司、集团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防水公司撤回对被告置业公司、集团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防水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