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新禹王防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王防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柏地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103民初1892号
原告:***王防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兴油街南、经二路西。
法定代表人:丁尚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树伟、李爽,该公司法务。
被告:北京柏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30号12层B-1205。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原告***王防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柏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不能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因原告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或下落不明的证据,使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二)项、第一百二十四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防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624.00元,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常林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阚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