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103民初2535号
原告:***王防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兴油街南、经二路西。
法定代表人:丁尚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娜,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5月26日出生,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原告***王防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盘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盘劳人仲裁字〔2021〕378号仲裁裁决不服已提起诉讼,且该已先于本案立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的规定,本案应与原告***诉被告***王防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并案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辽1103民初2469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常林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阚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