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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宇虹防水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盘锦市禹王防水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吉0191民初0151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市宇虹防水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盘锦市禹王防水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梁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潍坊市宇虹防水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潍坊市宇虹防水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史永举
书 记 员  王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