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通知书
(2018)辽1103执保3号
盘锦禹王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与烟台华睿建筑防水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1103民初54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盘锦禹王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保全了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0万元,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员 陈明禄
书记员 钱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