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2民初10501号
原告:山东鑫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田庆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丛丛,山东耕清读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柠檬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信环西路**泰达服务外包产业园**楼8104-4。
法定代表人:张薇薇,总经理。
原告山东鑫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柠檬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山东鑫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鑫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鑫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鑫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