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324民初4325号
申请人:河南瀛辉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
申请人河南瀛辉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00000元予以冻结。***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南阳市宛城区张衡路锦程公寓1幢4单元302室房屋(房产证号宛市房权证字第**)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00000元;
二、查封***所有的位于南阳市宛城区张衡路锦程公寓1幢4单元302室房屋。
保全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可以在本裁定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申请续行财产保全。
案件申请费50元,暂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