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324民初2448号
原告:河南瀛辉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广东意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南瀛辉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意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6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瀛辉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瀛辉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