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4民初4325号之一
申请人:河***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小彤,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
申请人河***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在陕西富县鄜城街道办南教场瓦窑沟50号的房屋【房产证号:陕(2018)富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5**】进行**。王文娟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南阳市宛城区**路锦程公寓1幢4**302室房屋(房产证号宛市房权证字第**)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在陕西富县鄜城街道办南教场瓦窑沟50号房屋【房房产证号:陕(2018)富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5**;
二、**王文娟所有的位于南阳市宛城区**路锦程公寓1幢4**302室房屋(房房产证号宛市房权证字第**)
保全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可以在本裁定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申请续行财产保全。
案件申请费50元,暂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