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24执恢2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4MA3X73UG0D。
住所地:河南省镇平县遮山镇温州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小彤,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82年3月15日,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
申请执行人河***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324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以上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50000元、违约金56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河***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与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书面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二、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2020年9月7日、2020年12月2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门、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2687元,该款已扣划至本院帐户,并交纳本案执行费用;
三、通过实地调查与传统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位于青海省西宁市××楼××**××室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青(2018)西宁市不动产权第0004936号,该房产已本院查封,现正在拍卖过程中;
四、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20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智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