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瀛辉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河某某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24执2532号 申请执行人:河***机械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4MA3X73UGOD,住所地:河南省镇平县遮山镇温州工业园。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1年9月18日,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富县。 申请执行人河***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豫1324民初432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瀛辉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货款1095000元、违约金109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095000为基数自2018年11月7日起按年利率15.1%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285元,保全费50元,共计9335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14日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以电子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既未报告财产,也未履行义务。 二、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系统向金融部门、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富县鄜城街道办南教场瓦窑沟50号(不动产权证书号:陕(2018)富县不动产权第0000454号),暂无法处置。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拟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 三、本院已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令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并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律师调查令适用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随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两年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