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民终22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安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开发区东湖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珂地石油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南莫镇***二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1年9月16日生,××族,住海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2月7日生,××族,住海安市,系***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通宇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南莫镇***二组。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女,1979年12月23日生,××族,住海安市高新区。
原审被告:***,男,1977年12月17日生,××族,住海安市高新区。
原审被告:海安新富阳不锈钢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南莫镇青墩4组。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1980年12月7日生,××族,住海安市高新区。
原审被告:***,女,1980年3月24日生,××族,住海安市高新区。
原审被告:***,男,1968年2月19日生,××族,住海安市。
原审被告:***,女,1968年6月20日生,××族,住海安市。
原审第三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住所地海安市城东镇长江中路1号1幢111室。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安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珂地石油仪器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南通宇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海安新富阳不锈钢流体设备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安市人民法院(2019)苏0621民初5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存在严重违法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安市人民法院(2019)苏0621民初52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海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海安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14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敏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笔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