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21执328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珂地石油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通宇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
关于江苏珂地石油仪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通宇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9)苏0621民初54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南通宇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10月10日止,按年利率8.16%计算;自2019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借款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12.24%计算)。二、被告江苏珂地石油仪器有限公司、江苏珂地石油仪器有限公司、***、**、***对被告南通宇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珂地石油仪器有限公司、江苏珂地石油仪器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南通宇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判决书另载明了诉讼费负担情况。因南通宇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苏珂地石油仪器有限公司为该公司代偿989727.59元。代偿后,江苏珂地石油仪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989727.59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
1、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及全省网络“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南通宇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且因他案执行已被冻结,暂无可供执行的存款。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南通宇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向海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并对被执行人南通宇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安市南莫镇沙溱路88号1幢、2幢、3幢不动产予以轮候查封,期限三年(自2020年12月8日至2023年12月7日),该不动产设有抵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应于上述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本院书面申请;未申请的,致使本院未能办理续行查封手续,届时产生查封效力消灭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4、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以上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综上,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989727.59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予以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621民初54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储 俊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