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民终3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郑特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丰业街**。
法定代表人:王化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星,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威克诺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荥阳新材料产业园区钻石5路**。
法定代表人:刘书芬,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正,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郑特变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威克诺超硬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2民初3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郑特变实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根据上述规定,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的前提是建设工程发生质量问题,如果并非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不承担保修义务。而一审法院在认定“针对变压器故障是否是产品质量问题,郑州威克诺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的前提下,毫无法律根据地判令上诉人承担更换电容的费用,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纠正。2.一审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于电容是否超过使用寿命,河南郑特变实业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对维修变压器、更换电容的费用4860元,本院依法酌定由河南郑特变实业有限公司承担2860元。”毫无法律依据可言。质量合格电容在使用过程中,其使用寿命与使用方式与使用环境相关。生产厂家无法承诺电容的使用寿命。该电容及其他配件出厂时均经过厂家检测,符合GB/T12747.1执行标准,并经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质量认证,完全符合《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产品质量法》与GB/T12747.I执行标准中并无使用寿命的相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也无“不能举证产品使用寿命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一审法院依据的是那条法律,是如何酌定的。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约定“如因设备材料及施工质量出现问题,由上诉人免费保修”此条系关于保修问题双方约定不明确、不具体。从字面意思不难理解,上诉人履行保修义务的前提是设备材料与施工质量出现问题,并非不明确、不具体,也不存在歧义。为何认定为双方约定不明确、不具体,该电容及其他配件均属于质量合格产品,且该设备及相关材料已经过电业局备案,经被上诉人验收,至今仍在使用。涉案电容损坏有多种原因:不按照标准规范使用、自行改造等。而2019年7月电容发生故障时,上诉人及电容生产厂家派出技术人员前往现场,检查电容损坏原因,但遭到了被上诉人的无端拒绝。被上诉人这一行为更加证明了电容损坏原因并非因质量问题造成。上诉人不应当承担保修义务。综上,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认定事实错误,请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郑州威克诺超硬材料有限公司辩称:上诉人所称的事实及理由在一审中均已查明,且已经作出相应认定。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郑州威克诺超硬材料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双方于2016年1月28日签订的《电力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并继续履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移交案涉变压器的合格证等全部配套资料;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变压器维修费4860元、电力损耗费500元,共计5360元;4、请求依法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将第二项诉讼请求明确为要求被告移交案涉变压器的合格证。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郑州威克诺超硬材料有限公司(甲方)与河南郑特电气有限公司(乙方)于2016年1月28日签订有《电力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河南郑特电气有限公司向郑州威克诺超硬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箱式变电站(YBMW-12/0.4-500两台)设备及施工;经电力部门联合验收并送电,即为工程结束。自送电之日起终身保修,如因设备材料及施工质量出现问题,由乙方免费保修。安装施工结束后,河南郑特电气有限公司向郑州威克诺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交付变电站,但未交付产品合格证,合格证在电力部门备案;同时,郑州威克诺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依约付款。2019年1月7日,河南郑特电气有限公司为郑州威克诺超硬材料有限公司开具发票。2019年7月,因设备故障,郑州威克诺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南郑特变实业有限公司就维修问题协商不成,郑州威克诺超硬材料有限公司自行更换电力电容器,花费4860元。现郑州威克诺超硬材料有限公司诉至本院,要求确认《电力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河南郑特变实业有限公司向郑州威克诺超硬材料有限公司移交案涉变压器的合格证,并赔偿损失5360元。
另查明:郑州威克诺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成立。2020年5月19日,河南郑特电气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河南郑特变实业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电力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系郑州威克诺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南郑特变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签订,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且双方已分别依约履行了付款、施工安装义务,合同已实际履行。郑州威克诺超硬材料有限公司要求确认《电力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有效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关于产品保修问题,合同约定“自送电之日起终身保修”,同时约定“如因设备材料及施工质量出现问题,由乙方免费保修”,关于保修问题双方约定不明确、不具体。针对变压器故障是否是产品质量问题,郑州威克诺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对于电容是否超过使用寿命,河南郑特变实业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对维修变压器、更换电容的费用4860元,该院依法酌定由河南郑特变实业有限公司承担2860元,郑州威克诺超硬材料有限公司自担2000元,郑州威克诺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主张超出部分,该院不予支持。郑州威克诺超硬材料有限公司关于500元电力损耗费的诉讼请求无证据支持,该院不予支持。变压器合格证在电力部门备案,郑州威克诺超硬材料有限公司要求交付,属客观不能,该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郑州威克诺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郑特变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签订的《电力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二、被告河南郑特变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郑州威克诺超硬材料有限公司变压器维修费2860元;三、驳回原告郑州威克诺超硬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河南郑特变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电力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约定,自送电之日起终身保修,如因设备材料及施工质量出现问题,由上诉人免费保修。因变压器设备故障,双方就维修问题未协商一致,被上诉人自行更换电力电容器花费4860元。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变压器故障是否是产品质量问题以及电容是否超过使用寿命,均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并对于维修变压器、更换电容的费用4860元,酌定由上诉人承担2860元,被上诉人自担2000元,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于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不足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河南郑特变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河南郑特变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周 金
审判员 黄智勇
审判员 张晶晶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田宇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