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特变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郑特变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威克诺超硬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辖终6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郑特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丰业街5号。
法定代表人:王化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星,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威克诺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新材料产业园区8号路。
法定代表人:李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正,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郑特变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特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威克诺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克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2民初31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郑特变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2民初3127号民事裁定,指令将本案移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处理。事实和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上诉人住所地为郑州市××区。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本案应当移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理。
威克诺公司答辩称,本案的案由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工程所在地专属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为荥阳,应当由荥阳市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双方之间的合同是电力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方式为箱式变电站设备及施工,具体内容为郑特变公司出售两台变压器并且为威克诺公司建设配套的箱式变电站包施工。双方之间并不是简单的买卖关系,而是货物买卖后还要进行施工安装建设箱式变电站,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适用范围,应当由荥阳市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电力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工程地址为荥阳金寨磨具磨料工业园区,属于荥阳市人民法院辖区,荥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清来
审判员  李小青
审判员  孙艳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杜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