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792民初2576号
原告:成发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总经理。
被告:某某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总经理。
原告成发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成发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发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