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太阳龙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太阳龙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茂峰医疗空气净化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81民初562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太阳龙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博德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茂峰医疗空气净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1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阳新县。 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市场总监。。 原告湖南太阳龙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茂峰医疗空气净化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2017)湘0181民初5620号之一财产保全裁定,依法冻结武汉茂峰医疗空气净化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20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湖南太阳龙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要求解除其银行账户的冻结或其财产查封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太阳龙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武汉茂峰医疗空气净化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20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武汉茂峰医疗空气净化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