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劲达联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市劲达联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民终137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劲达联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方刚,系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衍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志勇,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广州市劲达联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28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广州市劲达联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5091.62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广州市劲达联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向***支付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4月1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131.03元;三、驳回广州市劲达联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鉴定费4480元,由广州市劲达联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广州市劲达联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案提起上诉称:一、1.原审判决认定“原告主张被告是自己书写离职证明,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错误。2.上诉人在起诉状中,就明确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其自己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其工作职责包括劳动合同的续签),在为公司其他员工办理了劳动合同续签后,故意不办理自己劳动合同的续签,以此谋取不正当利益。二、1.上诉人在一审中,就对被上诉人出具的《离职证明》原件与上诉人提交的《离职证明》原件的纸张不一致,并对此也提出了鉴定申请。2.上诉人对两份《离职证明》的纸张再次申请鉴定。综上,上诉请求:1、撤销(2018)粤0106民初28468号民事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无需支付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要求驳回广州市劲达联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关于***的离职原因。***在原审提交了加盖广州市劲达联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公章的《离职证明》,广州市劲达联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对《离职证明》上的公章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对《离职证明》上载明的离职原因不予认可,理由是***因办理失业登记为由更换并销毁之前的《离职证明》。***确认更换过《离职证明》,但原因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笔误,并未更改离职原因。由上可见,本案的争议并非***是否更换过《离职证明》而是《离职证明》中载明的离职原因是否更改过。因为***对重新提交过《离职证明》的事实是认可的,只是不认可改变了离职原因的内容。广州市劲达联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无论是申请对《离职证明》上公章进行鉴定,还是对《离职证明》所用纸张进行鉴定,均不能证明《离职证明》中的内容是否经过更改,故本院对广州市劲达联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要求鉴定的主张不予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广州市劲达联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主张***更改过离职证明中的离职原因,广州市劲达联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应对此举证,广州市劲达联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在原审未能完成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原审认定广州市劲达联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违法解除***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广州市劲达联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的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广州市劲达联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无需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但未提交新的证据佐证其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的分析和认定,对广州市劲达联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劲达联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 静
审判员 叶文建
审判员 王 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芝羽
谢汝华
林梓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