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4136号
原告广州市劲达联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蓝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司云聪。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劲达联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蓝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劲达联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上海蓝光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8,6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海蓝光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