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0民初4531号
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213号兴业银行大厦第17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女,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上海企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323号1001-1、1001-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仁励窝人力资源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2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诉被告***、上海企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仁励窝人力资源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并不再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撤回起诉,并无不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