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企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企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0民初18439号
原告:上海企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
法定代表人:孔祥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路,上海浦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伟,上海浦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汾阳市石庄镇庄村新富街。
原告上海企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上海企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榆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违法解除赔偿金15,624元;2、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第一次产假工资7543元;3、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第二次产假工资22,987元;4、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第二次孕期工资39,060元;5、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被告哺乳期工资31,248元;6、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生育医疗费5178.35元;7、判令原告不为被告补缴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社会保险。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22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4月8日,因被告在2019年2月21日至3月20日、2019年3月21日至2019年4月8日的考勤周期内,既没有按照原告规定履行相关请假手续,又没有正常出勤达31日,故原告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并非违法解除,仲裁委认定事实有误,裁决结果不当,原告遂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原则是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其中劳动合同履行地同等优先。本案所涉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上海市杨浦区管辖范围内,且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已经榆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为便于劳动者诉讼及案件审理,本案当移送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龚 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沈奕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