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12民初3168号之一
原告:湖南福湘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五金机电市场B区14栋120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铜官街道彩陶源村彩陶源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南福湘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湖南福湘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福湘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福湘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872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364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384元,由原告湖南福湘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叶 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