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12民初3168号之二
申请人:湖南福湘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五金机电市场B区14栋120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汤姣军,女,199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
被申请人: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铜官街道彩陶源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湖南福湘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作出(2019)湘0112民初316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及查封了担保人汤姣军名下位于长沙市时代阳光大道489号美邨花园C34栋102号(产权证号:湘(20**)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081062号)房屋产权。申请人湖南福湘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福湘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汤姣军名下位于长沙市时代阳光大道489号美邨花园C34栋102号(产权证号:湘(20**)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081062号)房屋产权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叶 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