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16963号
原告:湖南福湘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汇金路1号湖南雨花五金机电大市场E区6栋1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永丰镇中伟世纪城北区1栋1**2701室。
法定代表人:黄共华。
原告湖南福湘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福湘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福湘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福湘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湖南福湘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