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中建华宸(海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0108民初15786号 原告:中建华宸(海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国瑞城B座办公楼西幢B2505。 法定代表人:***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中原东路96号。 负责人:***。 原告中建华宸(海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受理,于2023年11月21日收到原告中建华宸(海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建华宸(海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建华宸(海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计收为5719.22元(原告已交纳11438.44元),由原告中建华宸(海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