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5民终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聚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鹿角镇工业开发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60856998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伍方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锦大道498号佳***1幢31-13、14、15、16、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73362639H。
法定代表人:张应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渝北区两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重庆聚一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伍方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3民初9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聚一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日以双方当事人拟通过庭外和解的方式了结纠纷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重庆伍方家具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聚一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聚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98元,由上诉人重庆聚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沈 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