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13执恢107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聚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鹿角镇工业开发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60856998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典雅集团家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3743X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重庆聚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典雅集团家俱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13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标的为519741元及利息。
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重庆市典雅集团家俱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及限制高消费。
另本院通过两次网络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重庆市典雅集团家俱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目前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现尚欠519741元及利息未清偿。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智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