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聚一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聚一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执371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聚一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60856998H。 被执行人:王建彬,男,汉族,1983年03月15日出生,重庆市渝北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聚一实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渝0112民初2154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建彬应支付货款本金114710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30000元、案件受理费136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房屋、工商股权等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强制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除此之外未发现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信息,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0)渝0112执37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冷 杰 审判员 胡 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