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391民初744号
申请人:洛阳双瑞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滨河北路4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洛阳雄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街道办事处新鹏南路鑫隆花园2号楼2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洛阳双瑞橡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洛阳雄业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洛阳双瑞橡塑科技有限公司自愿以自有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洛阳雄业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洛阳双瑞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河洛路40号4幢房产【不动产权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号】。
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洛阳双瑞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