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双瑞橡塑科技有限公司

洛阳双瑞橡塑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0391执异19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洛阳双瑞橡塑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人:*** 第三人:*** 本院在执行洛阳双瑞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与洛阳雄业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洛阳雄业商贸有限公司已注销,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洛阳双瑞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2年3月4日组织召开了听证会,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洛阳双瑞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依法变更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对洛阳雄业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申请人洛阳双瑞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阳雄业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豫0391民初74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洛阳雄业商贸有限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申请人的债权不能依法得到维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特申请变更洛阳雄业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人***、***称,其不应当承担清偿责任。***、***作为洛阳雄业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在注销公司时已经履行了公司义务,进行了清算、公告等合法手续,所以不应当被变更为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洛阳双瑞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与洛阳雄业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6月25日,本院作出(2021)豫0391民初744号民事判决书。2021年6月29日,本院向洛阳雄业商贸有限公司邮寄送达该判决书,洛阳雄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签收。因洛阳雄业商贸有限公司未按该判决履行义务,洛阳双瑞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洛阳双瑞橡塑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不符合申请执行条件,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2021)豫0391执1240号执行裁定,驳回了洛阳双瑞橡塑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另查明,洛阳雄业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4日,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注册资本600万元人民币,股东为***、***。2021年6月25日,洛阳雄业商贸有限公司成立清算组,清算组负责人***,成员***。2021年8月10日,洛阳雄业商贸有限公司出具《清算报告》,该报告显示,清算组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债权人发出了债权申报通知书,并于2021年6月25日在河南省全程电子化发布了公司决定解散和进行清算的报告;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共收到和登记公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0万元。2021年8月11日,洛阳雄业商贸有限公司出具《股东会决议》,确定清算组2021年8月10日出具的清算报告成立;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若有遗漏由全体股东承担。2021年8月19日,洛阳雄业商贸有限公司被注销。 本院认为,公司清算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其中向相关债权人通知和公告清算事宜是清算组的法定义务,也是公司清算的必经程序。第三人***、***虽主张洛阳雄业商贸有限公司在注销前已进行了合法清算,但根据本院查明事实,洛阳雄业商贸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7月1日收到了本案(2021)豫0391民初744号民事判决书,其应明知公司对外有债务未处理完毕,在此情况下,洛阳雄业商贸有限公司的清算报告中仍显示清算组共收到和登记公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0万元,不符合事实,亦无法得出洛阳雄业商贸有限公司已依法进行清算的结论。另外,洛阳雄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出具的《股东会决议》中明确写明“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若有遗漏由全体股东承担”,第三人***、***在该股东会决议上签字,该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即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申请人洛阳双瑞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一、变更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第三人***、***对本院(2021)豫0391民初74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洛阳雄业商贸有限公司对洛阳双瑞橡塑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如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