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双瑞橡塑科技有限公司

洛阳双瑞橡塑科技有限公司、洛阳雄业商贸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91执1240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双瑞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洛阳高新开发区滨河路40号。
法定代表人:张用兵。
被执行人:洛阳雄业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洛阳市伊川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新鹏南路鑫隆花园2号楼2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吕永奎。
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的(2021)豫0391民初74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洛阳双瑞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申请执行人洛阳双瑞橡塑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不符合申请执行条件。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应当依法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经查明,申请执行人洛阳双瑞橡塑科技有限公司立案执行前,本案被执行人洛阳雄业商贸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8月19日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该执行主体已不存在,不符合执行立案的受理条件,应当依法予以驳回,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确定义务主体后,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洛阳双瑞橡塑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