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91民初740号之一
原告:洛阳双瑞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滨河北路40号。
法定代表人:张用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书委,男,汉族,1968年1月13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建业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夏邑县车站镇前进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龚宁。
本院受理原告洛阳双瑞橡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建业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双瑞橡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双瑞橡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申请费1170元,共计1195元,由原告洛阳双瑞橡塑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胜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来亚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