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2民辖终2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上诉人天津市***刷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846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刷集团有限公司以同意原审裁定为由,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市***刷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刷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韩 萍
代理审判员 田 雷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底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