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03民初3547号
原告:天津市***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大道8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天津***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中乒公寓6-6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孙彤,职务董事长。
本院于2018年3月9日受理的原告天津市***刷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曹 玥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许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