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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某某刷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某某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03民初3547号 原告:天津市***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大道8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天津***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中乒公寓6-6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孙彤,职务董事长。 本院于2018年3月9日受理的原告天津市***刷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曹 玥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许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