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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天津市某某刷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05民初9037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告:天津市***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68号。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刷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36396.9元;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371.55元;3.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冬季采暖补贴390元。事实和理由:津北劳人裁字(2019)203号仲裁裁决书枉法裁定,毫无法律依据,完全违背法律事实。我于2009年4月1日入职被告处,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9年1月1日因被告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以及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提出离职,并在辞职信当中已经明确写明离职原因,在我事实离职后,被告仍没有为我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以及缴纳拖欠的五险一金。裁定所称拖欠劳动报酬非非企业故意行为,属于篡改事实,枉法裁定,毫无法律依据。仲裁院个人认为我已经放弃年休假权利,毫无法律依据,枉法裁定。由于被告有一贯当庭撒谎的传统,被告出示的我的工资条,毫无真实性可言,不能认定采暖补贴已经发放。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 天津市***刷集团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刷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地虽是天津市河北区***大道86号,但实际办公地点经查为天津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68号。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季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