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银博印刷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海德安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某某刷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民初3724号 原告:天津海德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东里1#4门1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天津诺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大道8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海德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刷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天津海德安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海德安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海德安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保全费2,328元由原告天津海德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茜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