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82民初6616号
原告:***,女,汉族。
被告:盐城独墅档案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34647975X2,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景观大道大数据产业园创新大厦南楼12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盐城独墅档案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2019年12月1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