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83民初11265号
原告:青岛平电锅炉辅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蓼兰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550803131F。
法定代表人:焦京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度城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9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原告青岛平电锅炉辅机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平电锅炉辅机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平电锅炉辅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6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自2020年8月11日起,以16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购买原告所有的废旧钢铁材料多宗,经被告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焦京丰结算,被告于2019年3月30日向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焦京丰出具欠条一份,证明所欠款项属实,对于所欠货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购买青岛平电锅炉辅机有限公司的废旧钢铁材料,于2019年3月30日为青岛平电锅炉辅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焦京丰出具金额为16000元的欠条一支,该款***至今未付。庭审中,青岛平电锅炉辅机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对货款利息的主张。
本院认为,欠款应当清偿,***欠青岛平电锅炉辅机有限公司货款16000元,有其为青岛平电锅炉辅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焦京丰出具的欠条、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事实清楚,应当予以清偿。在本案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对货款利息的主张,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青岛平电锅炉辅机有限公司货款1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负担,***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青岛平电锅炉辅机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