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3民初10155号
原告:青岛博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白沙河街道办事处金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073251177W。
法定代表人:张卫民,总经理。
被告:青岛平电锅炉辅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蓼兰镇蓼兰路**。
被告:***,男,汉族,住平度市。
原告青岛博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平电锅炉辅机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博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平电锅炉辅机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4元,减半收取1072元,财产保全费958元,由原告青岛博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新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景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