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02民初17559号
原告:***,女,1962年02月0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原告:***,男,1993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男,1973年07月0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市灌云县。
原告***、***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应缴纳4,651元讼费用通知后,于2020年11月5日缴纳1,651元,原告***、***未在七日内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