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民初4264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9月30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龙苴镇孙港村2号,信用代码:913207060914955380。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3年7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灌云县。
原告***诉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婷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