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路桥检测养护有限公司

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中交路桥检测养护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48636号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12层1202A。 法定代表人:尹东方,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凡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路桥检测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府前街9号-155。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路桥检测养护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倩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江 潇 - 2 -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