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802民初1239号
原告:***,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72********,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上塘周村77号。
被告:衢州市城投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554773013H,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万田乡奕谷文体城。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205851978********,住浙江省衢州市左岸公馆6-3幢。
原告***与被告衢州市城投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5年4月23日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