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泽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802执5897号 ***、泽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泽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陕0802民初73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由申请人泽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被执行人***187533.02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49200.6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49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49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6014.75元、伙食补助费270元、护理费1051.65元);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费2710元由被执行人泽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但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泽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泽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互联网金融、保险、民政、证券等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泽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泽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泽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限期报告财产状况,但法律文书收悉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随被执行人泽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案款足额转入本案一案一账户,被执行人泽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给付义务187536元。执行费271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本院已依职权解除对被执行人泽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措施及信用惩戒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泽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