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鲁1302执9490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新石沟村一组。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邓庄子村。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工业大道。
申请执行人:薛男男,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街道办事处薛店村。
申请执行人:田某,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郊城县郊城镇新埠村二组。
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财金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Q4X7F58,住所地兰山区汪沟镇许家寨村汶泗路与府右路交汇处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薛某某、田某与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财金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4)鲁1302民初1889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交书面结案申请书,本案已执行完毕。
现通知结案,并将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财金实业有限公司已公开的被执行人信息屏蔽、已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删除,解除限制消费、查封、冻结财产等执行措施。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