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428民初910号
原告:沈阳恒誉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MA7MW9703G,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北大街59-1号C区412-C9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正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鸿典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MA3QARFD65,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新城吉山大街12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山东省合肥城市。
原告沈阳恒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鸿典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沈阳恒誉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恒誉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16元,减半收取1,108元(原告已预交),由沈阳恒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